我國檢察偵查權的制度演進揭示其本質是法律監督權的程序性具象,而機動偵查權則以功能補位、程序機動、程序兜底成為法律監督權體系中的重要權能設置。實證研究表明,機動偵查權的效能基於規範要件模糊性、程序運行耗損性等約束產生制度休眠困境。機動偵查權的制度激活不僅關乎檢察權能的結構性調適,更是法律監督權實質化在刑事程序法中的實現機制。為強化機動偵查權的監督性職能,需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觀念引導,以法律監督為行權邏輯,以權能適配為運行基礎,系統構建監督性職能保障體系。在具體路徑方面,應細化機動偵查權的適用範圍,優化乃至簡化啟動機動偵查權的程序審批流程,並完善機動偵查權運作的內部協調機制與外部銜接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