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工智能時代相關技術不能創設或改變公民隱私權的權利人,但可能催生出“用戶行為數據畫像”等新型隱私權法益。在弱人工智能時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對公民個人信息採集、處理和再利用的行為,正在不斷壓縮公民行使隱私權的空間。公民的隱私控制權可能從“知情—決定”向“默認—接受”轉變。生成式人工智能處理數據的能力使大量“低敏感度”信息在經過大模型處理之後,具備了對個體的可識別性進而成為衍生性隱私數據。強人工智能機器人的超強信息處理能力可能引發公民隱私權存續問題的思考。現行刑法沒有專門規制嚴重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獨立罪名,而是將公民隱私權籠統地依附於其他人身權利或社會管理秩序之中予以間接保護。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仍普遍存在將公民隱私與公民個人信息以及公民個人數據相混同的情形。我國刑法應增設侵犯公民隱私權罪,以構建刑法對公民隱私權直接保護與間接保護並行的制度。法律需要進一步明確平臺和技術提供者管理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