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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典》第1195條(“通知──刪除”規則)評注
作者 王瀅
中文摘要
《民法典》第1195條是網絡侵權領域的“通知—刪除”規則。本條屬請求權基礎規範,前兩款與第3款均是獨立的請求權基礎。本條是第1197條的特殊情形。經過有效通知,方能產生採取必要措施的行為義務。必要措施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對行為義務的認定產生實質性影響。採取措施的及時性,可根據網絡服務的類型和性質、通知的準確程度、侵權構成的確定性程度、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錯誤通知責任是過錯責任,過錯形態包括故意與過失。因果關係貢獻度和過錯程度影響損害賠償的範圍。
起訖頁 175-190
關鍵詞 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有效通知必要措施連帶責任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2502 (209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論公平責任在文體自甘冒險中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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