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概念只能適用於自然人;法人意思表示一語,僅具描述意義,不構成一項法教義學概念,無法拆分為法人內部意思與外部表示。法人對外為法律行為的路徑,只能借助代表或代理制度。法定代表之性質,宜采法定性機關代理說。我國法定代表制度的缺陷,在於代表機關與業務執行機關分設、代表權與業務執行權割裂。機關及職權合一理論,雖不能改變現行法機關分設的現狀,但在法教義學上仍有助於界定法定代表權的範圍,從而有助於理解法定代表權限制問題。至於《民法總則》創設並為《民法典》所承受的“職務代理”制度,並不是一項成功的立法設計,未來應被可能成形的類型化規則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