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理論與制度在處理數據確權時出現了一定的應對乏力現象,這與數據作為法律權利客體會表現出全新特性,在找尋數據確權方案時不同部門法間存在著一定的價值碰撞,以及傳統理論和制度難以充分解決數據利益分配問題有關。這些難題的出現,為憲法理論與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良機。數據是一種社會化程度極高的新型生產要素,在設計可以促進這種數據生產要素獲得充分利用的法制框架的過程中,憲法促進法制整體協調發展的功能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數據確權過程中還會涉及各級各類政府機關的自身利益,這也對憲法制度與理論提出了更高發展要求。數據確權問題同時涉及憲法中的一階與二階共識。數據確權中的不同立場都可以在憲法的一階共識體系中找到支持,問題最終解決需要充分運用二階共識,以平衡各利益相關方的訴求,最終構建出共同持有、促進數據采集利用的數據權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