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一種方法,也就是說一種方法論,被廣泛認為對於一門學術性學科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在德國,法律是而且一直是一門學術學科。它是被稱為“法科學”(Rechtswissenschaft,字面上理解是:法律的“科學”;更寬泛的理解是:與法有關的學問)的對象,其特點是具有專門的法律方法論。作為在德國法學院教授的一門基礎學科,有豐富的法律文獻對法律方法論進行了闡發。基於這些文獻,本文試圖評估德國法律人是如何(或者更確切地說:應當如何)開展法律工作的。德國的討論的一個特點是在概念上將制定法解釋和法律的司法發展進行區別。本文分析了制定法解釋工作中的各種相關因素,法律司法發展的前提、不同層次,以及合法性。文章還提醒讀者注意曾使德國方法論討論蒙上陰影的政治實踐。本文圍繞五個更一般性的方面展開:(1)德國、瑞士和臭地利在方法論上的共同點;(2)方法論論述的規範性特徵;(3)方法論在不同法律領域中(逐漸呈現)的差異;(4)法教義學的地位(法律學說以及由此衍生的學術研究);以及(5)德國方法論討論的歷史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