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德國債務法的現代化對許多教義學問題產生了影響。新的義務違反概念,成為損害賠償責任和給付障礙法的核心概念。從新的《德國民法典》第275條、第280條及第283條規定可以看出,在現代化之後的債法中,現在必須對給付義務和請求權(債權)進行區分:給付不能之情形,履行請求權依《德國民法典》第275條第1款規定被排除;而債務人此時仍可依《德國民法典》第280條第1款、第280條第3款及第283條規定,負擔由義務違反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明顯是以債務人的給付義務為基礎,可債權人卻沒有相對應的請求權。《德國民法典》第275條第2款以及第3款規定的情況與之類似,債務人可以明確拒絕履行其義務,但根據《德國民法典》第280條第1款、第280條第3款、第283條的規定,同樣因義務違反負有損害賠償之義務。本文旨在對債務關系結構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其中,債務人的給付義務與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權)本為一枚硬幣的兩面,原則上同屬一個範疇,但在細節上卻可有不同的發展。這一分析延伸到債務關係的另一項功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其基本屬性:就所受給付得為保有的法律上原因。因此,債務關係的三項核心要素分別被命名為:保有所受給付的法律上原因;作為債務人給付當為之給付義務,不履行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債權人能為請求的請求權,必要時可借此以強制方式取得債務標的。本文對這三項要素及其要件及相互之間的關係進行了研究,並以此發展了狹義債務關係的基本結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