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發明專利P之專利權人,專利P為物品專利,其請求項C1由三要件X、Y及Z所構成。專利P之專利說明書揭露之實施例僅有A物,A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及Z1等三個要件,而Z1要件為Z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申請日之解釋,Z1要件歸攝於Z要件之解釋範圍。 乙明知專利P業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依法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在案,卻未經甲同意而實施專利P之請求項C1相關內容,於市場上產銷F物。而F物之製造是實施X、Y及Z2等三個要件。 甲認為Z2要件亦為Z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申請日之解釋,Z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Z2要件,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主張F物之製造與販賣侵害P之專利權,構成文義侵害。 試附具法律理由分別回答下列各項問題: (1)若前述訴訟中,乙認為專利P之說明書實施例中僅揭露A物之製造,而A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及Z1等要件,並未揭露實施X、Y及Z2等要件所製造之F物,故F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試述文義侵害之意義,並論析前述抗辯是否合法? (2)若前述訴訟中,甲主張Z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Z2要件,係基於專利P請求項C1文字及專利說明書所揭露資訊等證據來源,但乙參閱專利P相關權威工具書,發現該書載明Z要件於專利P申請日之解釋不應包括Z2要件,故F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問該抗辯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