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確立了公益性審查與程序參與的制度基礎,回應憲法法庭釋字第709號對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的要求。本文透過臺北市與臺中市之比較,發現制度雖趨完備,實務運作仍存結構性落差。臺北市以明文化審議原則與資訊揭露平臺,將公益性操作化,但需承擔較長的審查時程;臺中市則強調效率與合規性,但是在資訊公開深度及弱勢保障方面不足。本文檢視實務困境,歸納出目前制度的主要問題包括:容積獎勵與公益回饋失衡、審查專業性與獨立性不足、公共參與流於形式、弱勢住戶安置產生斷裂,以及審查與履約監督脫節。本文認為制度設計趨勢應以可量化之公益指標校準容積獎勵,並導入多屬性決策與社會影響評估以提升專業審查以及進一步制度化多層級參與機制,並將安置進度與公益履約納入都市更新審查的必要核准條件,以確保都市更新能實現「以公益為本」的原則同時兼顧私有產權保障的立法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