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科刑提起一部上訴者,未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祇對上級審之審判範圍有內部拘束作用,並非因此即生對外效力,猶須待第二審科刑判決確定後,方全案確定而具實質既判力。準此,科刑一部上訴之全案確定判決,有審判違背法令情形者,非常上訴之客體,依個案違法情事判斷如下:一、僅論罪部分之判決違背法令者,因事實認定與罪名論斷之違誤,勢必影響科刑及其他法律效果,自應將第一、二審判決併為審查,合為非常上訴對象。二、若第一審判決之論罪與科刑均無誤,僅第二審撤銷改判之科刑判決違背法令者,第二審科刑判決之違法,並不影響第一審關於犯罪事實認定及罪名論斷,非常上訴只須以第二審科刑判決為客體;反之,若第二審維持第一審之科刑判決,且第一、二審判決之科刑皆屬違法,自應以第一審科刑判決及第二審科刑判決併為非常上訴之客體。三、倘第一審論罪部分之判決及第二審科刑判決均未違法,僅第一審判決沒收或保安處分違背法令者,因第一審判決關於沒收或保安處分之違背法令,並未致論罪、科刑產生連動,與第一審論罪部分之判決及第二審科刑判決均無影響,非常上訴單就第一審判決關於保安處分或沒收之違法部分予以糾正,尚不致發生第一、二審判決相互矛盾牴觸,非常上訴自可以此為特別救濟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