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經實施假扣押查封登記後,共有人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蓋裁判分割,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而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執行債權人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且他共有人得持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申辦該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地政機關辦理標示變更登記時,應將該查封登記僅轉載於被假扣押查封之共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而將原查封登記註銷。如假扣押債務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後,未受原物分配,僅受有他共有人之金錢補償債權,原假扣押查封登記之效力應及於該金錢債權。此際對原共有土地應有部分之查封效力轉為及於該金錢債權,執行法院毋庸對之再行假扣押。該假扣押查封效力,既由執行法院前就原共有土地囑託地政機關所為查封登記之執行命令轉換而來,執行法院自無由撤銷原假扣押之執行命令,致該轉換之扣押效力失所附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