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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10 (2025: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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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詐害債權行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債權人方得行使撤銷權。是應自債務人全部財產觀察,其所為之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詐害債權行為
、
撤銷權
、
全部財產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0 (2025: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求償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1號
該期刊-下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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