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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報不實——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而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是投資人請求賠償之損害額,僅應有狀態之損失,應限於因虛偽不實行為所造成股票價格下跌之損害,始為法規範保護之範圍;至於非可歸責於債務人之變動狀態,當無許其請求賠償之理。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財報不實毛損益法淨損差額法損害賠償應有狀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0 (2025: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董事自我交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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