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施行前,民事法院對勞工未依規定申請加班是否仍得請求加班費,見解分歧;施行後,由於同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雇主若否認加班,須負舉證責任。爭點在於工作規則及加班申請制是否能作為推翻同條推定之反證。實務多採肯定說,認為完善運作的加班申請制可作為反證;但亦有否定說,認為若申請制僅具形式,則不可作為反證,以避免雇主規避舉證責任。本件最高法院判決肯定加班申請制可作為反證,但應注意其射程僅限於有效運作之加班申請制,不代表徒具形式者亦然。且可作為反證不表示勞工未申請即不可請求加班費,勞工仍可於證明加班事實後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加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