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經營階層舞弊與公司負責人背信罪責,並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82號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為例,分析刑事背信與商業判斷法則的交錯。本文指出,刑事背信的核心在於負責人違反「受託人義務」中之「忠實義務」,商業判斷法則僅於決策基於誠實善意、無利益衝突且程序實質合法合規時適用。本文認為,若公發公司負責人以補貼名義挪用公發公司資產救助其獨資事業,但於決策過程中隱匿衝突、規避內控,未實質合法合規,以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輸送利益,即應認定為徇私舞弊之背信行為。法院就本案案例事實之判決理由及結論殊值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