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自2000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0年,其中有諸多案件投資契約面臨或已經經過契約期間屆滿後應如何處理之階段。現行促參法第51條之1第3項固規定,於投資契約即將屆滿時,原民間機構於符合一定條件之情形下,可向主辦機關申請優先定約,然促參法相關規定卻未見優先定約之定義。本文即就優先定約之定義及其執行程序等進行通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