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嚴重疾病在醫療過失爭議案例中,向來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兩難問題。過去實務見解經常透過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或者否定醫療過失,否定加害者之賠償責任。國內有學說支持,倘病患之疾病或特殊體質,對於損害發生或擴大具有原因力,應類推適用與有過失,以公平分配風險承擔,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醫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則採此說,減緩加害者之賠償責任。此類推適用,不僅有邏輯扭曲問題,且類推適用需有法律漏洞,此類案例是否屬法律漏洞,不無疑問。本文試圖透過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理論──回復被害人就醫後一般合理可期待(無醫療過失發生)之「應有狀態」,解決此類案例之兩難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