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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間時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72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新舊法律選擇適用規定,應就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之法定加減原因,及實質影響量刑框架而拘束刑罰裁量權之科刑限制等與罪刑有關之事項,依具體個案綜合比較,整體適用。倘依行為時法、中間時法、現行法均成立洗錢罪,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整體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在本案中,行為時法、中間時法、現行法之罪,其量刑框架,依序應為有期徒刑「2月至7年」、「2月至5年」、「6月至5年」,無論係比較行為時法與中間時法,或三者同時比對,均應認中間時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中間時法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9 (202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獲取之財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愛情詐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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