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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贈與契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此見民法第406條規定即明。所謂自己之財產,不以現在屬於自己之財產為限,將來可屬自己之財產,亦包含在內。當事人約定由贈與之一方出資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並使該第三人逕行移轉不動產予受贈之他方,以縮短無償給與之給付,出資購買者與他方間,就該不動產仍得成立贈與契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贈與契約將來可屬自己之財產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9 (202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抵銷與時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42號
該期刊-下一篇 執行合夥事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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