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獨特的歷史脈絡,我國主要法典之法條及法學理論皆不難看出係法繼受之產物。在此背景下,法律學者於論述中常援引外國立法例或外國理論,似有一定程度之正當性。惟正如同比較法學者Léontin-Jean Constantinesco斷言,比較法並非可迅速使用的神奇配方(Wunderrezept);反之,它是一漫長準備程序的最終階段,絕不可任意、或為達任何目的地被使用1。學者Alexander Blankenagel則對相關比較法著作進行更為嚴厲的批評:「在各個具體的比較法研究中,作者都鮮少作出方法論上的思考。」2是以,吾人於從事比較法相關研究前,有必要先釐清比較法的基本概念,包含其本質及具體、可靠的方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