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史的觀點,踏查「權力分立」以及「政務官與事務官」二者,則可發現二者在憲法上有著不同的時序與脈絡。權力分立理論是先於現代憲法的存在1,而從法式的規範性政治理論,隨著美國革命的憲法時刻走入憲法文本之中,成為了具有正當性的民主理論。隨著政治思想的推演,從孟德斯鳩1748年的《論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所提出,而走向盧梭1763年的《科西嘉島制憲意見書》(Project de constitution pour la Corse)的倡議以及1782年《論波蘭政府》(Considérations sur le gouvernement de Pologne)的實踐。由此可見,政治啟蒙者的憲法書寫確實在憲法時刻影響了制憲先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