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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利用處分意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5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竊盜罪與毀損器物罪之區別,其重點並非在於有無「持有之移轉」,而在於有無「利用處分之意思」。所謂「利用處分之意思」,即不法所有之意圖。竊盜罪主觀上所有意圖是否「不法」,得以行為人有無民事上之請求權存在為斷,倘行為人為債權人,對於所取之物存有即期且無抗辯權之請求權,則其取物之行為,並未牴觸所有權歸屬之法秩序,欠缺對所有之「不法」,自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本件案情為承攬人(行為人)在定作人受領工作之前,自行截斷並取走以其供給之材料所施作之工作,其是否出於「不法所有意圖」,案情可供參考。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利用處分意思民事上請求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8 (202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法懷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非法經營期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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