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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50630 (48: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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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8 No.12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原適用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變更使用,其後再供自住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答: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使用等情形,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或終止營業出租等,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起訖頁
69-6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50630 (48: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AI智慧查核系統的發展趨勢與應用探討(一)──以台灣會計服務業因應策略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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