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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遺產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觀同法第1224條規定自明。又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同法第1150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是,且該條規定所稱由「遺產中支付」,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故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遺產稅特留分計算債務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8 (202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裁判離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該期刊-下一篇 訴之變更——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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