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其他犯罪組織成員乙男、丙男、丁男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某縣市機房內,先由一線人員甲男透過「Tinder」與A女子聊天培養感情,在取得A女信任並交往後,轉用微信與A女聊天,並利用其男女朋友關係要求A女投資,待A女上鉤投資後,換由二線人員乙男聯繫詐欺匯款事宜,並由丙男聯絡某水商,取得金融帳戶供A女匯款,如詐騙成功,則一線人員可依照個人之業績領取詐欺所得約10%作為酬勞,藉此牟利。案經某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暨某市政府警察局偵查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