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留學需求增加,留學代辦業務應運而生,並引發相關法律問題。根據《民法》第528、535、549條,消費者與代辦業者之間成立委任關係,代辦業者須依消費者指示處理事務,並以善良管理人態度進行。消費者可隨時終止契約,但若在不利於代辦業者時終止,可能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規範業者收取代收轉付費用時應提供暫收款收據,及代繳後應提供繳款憑證給消費者;消費者可隨時終止契約,僅需支付代繳憑證所載費用。若因消費者原因未完成事務,除約定報酬外,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要求額外費用。在此案例中,消費者支付總計58萬500元,後由於住宿爭議選擇放棄,並終止契約。業者未依法規退還消費者足額費用,被消基會列為不友善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