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爭點是,行為人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行為地在國外,尚未入境即遭查獲,因私運之客體尚未進入國境,尚未生既遂結果,如此可否認為在我國領域內所犯,而適用該罪未遂犯?本判決認為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理由是:著手「私運」之行為地在國外,且尚未入境而未於我國境內實現私運進口既遂罪之構成要件,然其整體犯罪計畫既以私運進口至臺灣為目的,且已著手私運行為,即已於我國境內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所保護之法益形成危險,而生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預防法益侵害危險之結果,依刑法第4條之規定,即屬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