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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7 (202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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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係未確定之判決,法律賦予確定判決相同之執行力,固不待確定即可強制執行,然因判決尚未確定,債務人如有實體法上之異議理由,可藉由上訴程序,請求上訴審法院廢棄該判決,並得聲請就關於假執行部分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以為救濟,自無另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必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債務人異議之訴
、
宣告假執行判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7 (202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民事抗告程序——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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