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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抗告程序——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42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事抗告事件當事人誤向原法院或管轄上級法院以外之其他法院提出抗告或再抗告書狀,經轉送到達於原法院時,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者,其抗告或再抗告即非合法。倘法院須向其他法院查明未收受抗告或再抗告書狀後始能核發確定證明書,或於核發確定證明書後收受他法院轉送之抗告、再抗告書狀,而撤銷原核發確定證明書或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將致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複雜化,顯違民事訴訟制度儘速確定、實現當事人私權之目的,並耗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殊非立法本旨。可知民事抗告程序性質與對國家行政權行使所設救濟制度之訴願程序迥異,自無類推適用訴願法第61條規定之餘地。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民事抗告程序訴願程序救濟制度類推適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7 (202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
該期刊-下一篇 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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