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逝者”技術對現世性的法律規範構成衝擊,引發獨有的悼念秩序困境和規制難題。既有的研究提出三種規制方案:確定“數字遺存”的歸屬;引入生前意思自治制度;預先限制技術用途。此三種方案將技術客體化而忽略了技術對社會秩序的建構性,且因具有個體主義傾向,而對生者與死者以及生者之間的關係互動關注不足。“數字逝者”技術具有超越主客體二分的媒介性,其正當性基礎不在於死者人格利益的延續抑或生者情感利益的滿足,而在於“維持聯結”這一以關係而非個人為基本單位的精神利益。以上述技術定位和法理證成為基礎,應將“維持聯結”作為技術監管原則,區分“私人悼念”“共享空間中的集體悼念”“個體行動公開化後的公共悼念”這三種不同關係情境下的制度安排,並從生前個人意思自治制度向多方協商制度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