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判決揭櫫,隱私權之合理期待,係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而言,不限於發生在私有空間之生活事務,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亦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其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74號判決有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乃起造人使用他人土地興建建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起造人使用他人土地興建建物之權源,原因多端,不能以土地所有人出具使用權同意書,即推認起造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係成立使用借貸契約,殊值注意。末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42號裁定指出,民事抗告程序性質與對國家行政權行使所設救濟制度之訴願程序迥異,民事抗告事件當事人誤向原法院或管轄上級法院以外之其他法院提出抗告或再抗告書狀,經轉送到達於原法院時,已逾10日不變期間者,其抗告或再抗告即非合法,自無類推適用訴願法第61條規定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