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販毒為業的A,接獲B購毒電話後,凌晨1時到B租屋處樓下,收取新臺幣3,500元,將含有第三級毒品的外包裝為「黑色鐵觀音」咖啡包10包交予B。警察P調查B施用毒品,得知來源為A。P報請檢察官偵辦,其後持搜索票和拘票,至A住處搜索販毒證據,並將A拘提回警局偵查隊接受詢問,調查罪名是販賣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3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警詢時,因辦公室警力不足,由P一人單獨詢問、製作筆錄並有錄音錄影。P先告知A緘默權等權利始行本案詢問,因在開放辦公空間警詢,為防範脫逃並顧及安全,全程雖未解開A手銬,但辯護人C在場陪同。警詢中,A自白販毒予B。在審判程序,A提出自白非任意性抗辯。對此,法庭勘驗警詢光碟,觀察到P詢問平順和氣、A應答自然,而且A、C未在警詢表示手銬使A身體不適。請分析A抗辯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