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以五權憲法立國,與西方三權分立不同之處,在於考試院、監察院獨立行使職權。現行考選制度的獨立、公平、公正之精神,與自隋唐以來舉行之科舉制度傳統相符。長期以來,國家考試與大學聯考被視為我國階級得以流動、窮人得以翻身的公平制度。考試院掌理國家各種考試,下設考選部承擔考選行政事宜,將攸關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考選事務,自外國三權分立的行政機關職權中抽離。不論各用人機關或考選機關就衍生了分工的默契,而這種默契又強化了社會上普遍認為公務人員考試理應由考選機關單獨辦理,以免考試結果受人為干預,才能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的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