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我國並無二致,但在實際執行面上卻有著不小的差異。究竟同樣的原則與精神,可以在不同的文化環境中發展出怎樣不同的方式?美國聯邦政府的文官制度,在經歷了建國之初的「仕紳制(GentlemenSystem)」及爾後的「分贓制(Spoils System / Patronage System)」後,終於在1883年通過了《潘德頓文官改革法案》(Pendleton Civil ServiceReform Act),正式確立了美國聯邦政府文官制度的「功績制(MeritSystem)」原則與精神,以公平、公開、競爭的考試來聘任公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