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以來,我國不斷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並推動多元化的矯治與監控措施,以期有效預防性侵害犯罪。依據法律規定,性侵害加害人需於社區接受治療處遇團體。然而,實務上,許多加害人並未真正投入或配合治療過程,此現象主要源於性加害人普遍缺乏自我反省能力,且常在治療過程中表現出敷衍態度,對治療效果產生不利影響。 本文基於自2001年起擔任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團體治療師的實務經驗,探討性侵害加害人在不同治療階段的改變因素,並結合實證資料,提出針對性加害人處遇過程中的改善建議,以期增進治療效果並有效減少再犯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