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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505 (20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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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危險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5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危險犯區分為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判決對此說明:抽象危險犯,指透過立法將具有典型或高度危險性之行為入罪化,只要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描述之事實,即擬制對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形成一般性危險,原則上無待法院就具體個案審認有無「致生危險」;具體危險犯,將對法律保護客體形成之具體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要素,其犯罪成立與否,有賴法院具體審查該行為是否招致構成要件所定之危險狀態。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各類放火罪之危險狀態與法益保護,分別於第173條至第175條以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之模式立法處罰,可資參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危險犯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5 (2025: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意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7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實質上之功能性觀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第38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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