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在實務上到處可見樣態、種類多元,如借名登記不動產、公司股權、公司負責人、銀行帳戶、票據發票人等,尤其以不動產借名登記攸關重大權益;因此對於借名登記之法律效力有必要瞭解,俾作為權益之保障。「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民事判決),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又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