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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據實說明義務之範圍──評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13年評字第4478號評議決定
作者 李志峰
中文摘要
案外人甲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於2021年11月4日向X保險公司投保1年期之傷害保險並每年續保,契約約定之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於保險期間,甲前往A補習班裝置招牌時,由於冷氣室外機漏電,導致其觸電,雖經送醫急救後仍死亡。嗣後,甲之法定繼承人乙、丙二人向X保險公司申請理賠,X保險公司檢視甲投保之要保書後發現,於要保書中基本資料欄之職業工作的內容填寫為「企業社──領班」屬職業等級第三類;實則,甲一直從事廣告招牌製作與架設工作,應為「招牌架設人員」屬職業等級第五類,為危險較高之等級。X保險公司查明後,以甲違反保險法第64條之據實說明義務,通知乙、丙二人解除保險契約並拒絕理賠,乙、丙不服而提出評議。
起訖頁 28-32
關鍵詞 據實說明告知義務誠信原則對價平衡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505 (27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71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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