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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類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74號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判決
作者 林鈺雄
中文摘要
單獨宣告沒收,共有三種具體類型:一、真正客體程序,如被告起訴「前」死亡,對其犯罪所得即應踐行此類對物訴訟,由檢察官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相當於主體程序之起訴),我國刑訴法之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僅針對此種情形而發。二、附隨於主體程序,如被告經起訴後因欠缺責任能力,一併於無罪判決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無庸另行聲請。三、不真正客體程序,介於以上兩者之間,原先發動者乃主體程序,審判中因特定原因(如被告逃亡等)而轉換為客體程序情形。本文評釋兩則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說明其區別及實務運用。
起訖頁 125-135
關鍵詞 單獨宣告沒收真正客體程序不真正客體程序第三人沒收繼承型第三人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502 (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502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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