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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實務選評
202502 (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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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類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74號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判決
作者
林鈺雄
中文摘要
單獨宣告沒收,共有三種具體類型:一、真正客體程序,如被告起訴「前」死亡,對其犯罪所得即應踐行此類對物訴訟,由檢察官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相當於主體程序之起訴),我國刑訴法之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僅針對此種情形而發。二、附隨於主體程序,如被告經起訴後因欠缺責任能力,一併於無罪判決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無庸另行聲請。三、不真正客體程序,介於以上兩者之間,原先發動者乃主體程序,審判中因特定原因(如被告逃亡等)而轉換為客體程序情形。本文評釋兩則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說明其區別及實務運用。
起訖頁
125-135
關鍵詞
單獨宣告沒收
、
真正客體程序
、
不真正客體程序
、
第三人沒收
、
繼承型第三人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502 (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502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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