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男女性別之戶籍登記,戶籍法對於男女性別之判斷標準,固然並未明文規定,但基於傳統風俗習慣以及一般國民通念之解釋,應認為係指男女生理性別而言,而不包括心理性別在內。有關男女性別之戶籍登記,如要導入心理性別之判斷基準,因涉及傳統價值觀念、人民社會生活習慣以及傳統女性人民權益,乃至國民健康保障問題,影響社會教育文化、經濟發展以及國民健康權保障等問題,必須兼顧相關利害關係人全體權益以及公共利益,審慎評估衡量,並需要採取各種配套措施,因此應屬於立法裁量決定權範圍,司法機關以有限人力物力,難以周全處理,故不應以法官造法方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