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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504 (20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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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投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區分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第147條妨害或擾亂投票罪、與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干擾投票秩序罪,值得一讀。在刑法第147條之妨害或擾亂投票罪,其法定刑僅係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是該罪之行為客體即所謂「投票」,係指投票事務及秩序而言,而非投票行為本身,始能將危害程度較輕之此罪與危害程度較重之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的適用範圍予以區隔。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投票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4 (202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危險共同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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