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涉及可被糾正之法律存在、內容與解釋均成為第三審法院可審查之對象。法律之解釋無論如何乃屬於法律問題(Rechtsfrage),且屬於第三審法院審查之核心領域。此同樣適用於未明文規定之法1。然而第三審法院不能審查事實問題(Tatfrage)。證據評價有助於事實之認定,且其為事實審法官之任務。第三審法院僅能審查事實審法官是否已就訴訟資料與調查證據之結果完整與無矛盾地審酌,亦即其評價是否完整、法律上係屬可能且並未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於第二審法院判決證據評價之重要基礎(必要時參照第一審法院判決之理由),必須使人能夠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