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適用率較低一直是困擾理論界的重要問題。張明楷教授在解釋故意傷害罪定罪率異常高時,曾指出其中的首要原因就是司法實踐中大量「將正當防衛認定為相互鬥毆或者防衛過當」。為了提高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適用率,理論界對症下藥形成了各種各樣的解釋方案。但是,無論將正當防衛適用率較低的現象解釋為司法實踐中的「道德潔癖」;抑或解釋為司法裁判的功能錯位──「將自身的功能錯誤地定位為糾紛解決」;甚或是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證明標準過高,「變相將證明標準理解為證明一個人不構成犯罪也需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等;其前提都應當從刑法教義學的角度明確正當防衛司法判斷中的關鍵問題。反過來說,只有從提供微觀層面的指引出發,才可能為解決「道德潔癖」、「功能錯位」、「證明標準過高」等宏觀、程序問題提供有效的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