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屬本條非因法律行為而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之情形。然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在依法辦理保存登記而得處分其所有權前,或自始不能辦理保存登記,而已轉讓、處分、分割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所在多有,此種我國特有之畸形現象,其相關法律關係為何,恆為實務、學說長久探討之問題。對此,本文將以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分割與金錢補償為中心,問題意識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分割標的為何?分割方法兼採金錢補償時,補償金之債權人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事實上處分權,有無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之適用?首先介紹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概念,次探討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分割,及分割方法兼採金錢補償時,可能遇到之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