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北市有1名男子搭乘火車至板橋車站,疑似因飲酒過量而醉倒在車站的公共廁所內。經路過民眾通報後,鐵路警察到場關切,該名男子即坐在公廁內向警察激動大聲咆哮。警察為避免該名男子自傷或傷及他人,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其實施管束處分,將其帶離公共廁所前往警局,帶離的過程中該名男子卻開始對警察咆哮並怒罵三字經,出拳攻擊警察,旋即遭到警察壓制在地,並依妨害公務罪嫌偵辦。有疑問的是,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與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以後,該名男子怒罵警察三字經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