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與B公司均為上市公司,兩家公司各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合併案。合併案通過後,A公司為存續公司。B公司小股東甲於該年度4月27日(股東會決議後)依企業併購法向B公司交存股票並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同年5月12日向B公司提起撤銷訴訟,B公司於同年7月13日付清價款,法院於隔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8月17日作成判決。 甲主張:該公司數名董事對於合併有利害關係,卻未於股東會決議時向股東會說明利害關係,股東會決議之程序違法,爰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 B公司主張:甲已向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除已將股票交存外,B公司亦已依甲主張之收買價格付清價款,故甲已非公司股東,非適格當事人。 請問: (一)股東甲於何時喪失股東身分? (二)何人之主張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