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產銷X型智慧型電視。甲為電腦程式設計師,開發出APP軟體S,供X型智慧型電視之使用者下載,軟體一經下載,使用者即可利用X型智慧型電視透過網際網路接受不法網站P之免費串流影音服務,該服務包括C影集之收視。甲為推廣軟體S,在各大APP下載平台,免費供公眾下載。B公司知甲免費提供軟體S下載之事,雖於X型智慧型電視使用說明書未提及軟體S及其功能,但為促銷X型智慧型電視,並不主動防阻軟體S之下載。C影集之著作財產權人乙,見X型智慧型電視之使用者下載軟體S以不法收看C影集,遂對B公司提起著作公開傳輸權之侵權訴訟,B公司於訴訟中強調其對軟體S的開發毫不知情,且軟體S之下載乃使用者之選擇與決定,其並無指示或協助,單純產銷X型智慧型電視不應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以為抗辯。試問B公司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