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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2503 (2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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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應共同起訴而行方不明之人之訴訟處理──以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為中心
作者
楊智守
中文摘要
甲、乙繼承其父丙對丁之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債權,甲主張乙於其父丙還在世時即離家出走,多年來音訊全無,行方不明而無法聯繫,為避免請求權時效完成,遂自行以丁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丁給付原告200萬元本息,丁則主張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問:法院應否視乙是否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又其理由是否正當而為不同處理?
起訖頁
14-19
關鍵詞
應共同起訴
、
行方不明
、
固有必要
、
拒絕同為原告
、
命為追加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503 (2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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