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為利說明與便於理解,本文作者簡化敘述該案事實,敘述如下: 國防部辦理原眷戶與權益承受人參與眷村改建意願之法院認證程序,甲參與此一程序,原先填寫其意願為「購置民間市場成屋」,並經國防部先後以95年1月16日令、95年3月20日令、96年8月24日令,分別核撥輔助購宅款購置民間市場成屋(分3期)第1期573,789元、第2期860,684元、第3期717,237元。 甲嗣經國防部准予將其意願由「購置民間市場成屋」變更為「領取發包後輔助購宅款」,國防部再以101年9月11日令撥款2,192,503元予甲,該令所附由甲蓋章之領款清冊上記載「輔助購宅款總額」為3,626,976元。 然而,國防部前於95年1月16日、95年3月20日、96年8月24日起已陸續發給甲輔助購宅款合計2,151,710元,其於101年9月11日原僅應撥付其以上開授益處分核定甲所得領取輔助購宅款總額3,626,976元,減去已發2,151,710元後之差額1,475,266元,惟其於該日卻撥付2,192,503元予甲,致其發給甲之輔助購宅款金額累計達4,344,213元,其中超過3,626,976元之系爭款項部分,係國防部逾其以上開授益處分所核定應給付甲之輔助購宅款數額而溢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