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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選編:民事法類No.267
作者 曾品傑陳瀅伃
中文摘要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6號判決揭櫫,參酌民法第861條第1項與第2項、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11條之1規定,在普通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記明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僅指原債權金額。至於原債權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自得按原債權額算定後優先受償,非登記之擔保債權金額所限定範圍。此與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原債權合計不得逾登記擔保債權範圍者,顯屬有別。斯項區別,值得注意!其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判決有謂,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要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不斷發生後續性損害,應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末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判決指出,對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倘若原告就駁回其先、備位請求之判決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如認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包括備位部分)廢棄,而依原告先位請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起訖頁 87-108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501 (2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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